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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数控”)、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梅倩歆、周正礼、李建峰、金忠远、卢勤俭、童悦川、傅志明、刘国平、张晓红、马晶晶、计连刚、陈梁、楼华娟、潘华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恒立数控于2014年4月11日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310.25万股,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05%。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刘国平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公司2015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涉及555.30万股,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50.48%,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10%。杨立、汪贤中、张庆、金忠远、刘国平、童悦川、计连刚、陈梁、楼华娟、傅志明、梅倩歆、张晓红等人参与定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公司股票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753.88万股。赵刚、杨立、张庆、梅倩歆、周正礼、金忠远、李建峰、卢勤俭、刘国平、童悦川、张晓红、马晶晶、陈梁、楼华娟、潘华丰等人参与该时期股份代持事项。
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且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文件中准确披露。截至2024年1月29日,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完毕。
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赵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杨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汪贤中,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张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刘毅,董事、总经理梅倩歆,董事、副总经理周正礼,董事李建峰,时任董事金忠远,时任董事卢勤俭,监事童悦川,监事傅志明,时任监事刘国平,时任监事张晓红,时任监事马晶晶,时任监事计连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梁,财务负责人楼华娟,副总经理潘华丰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局决定对恒立数控及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梅倩歆、周正礼、李建峰、金忠远、卢勤俭、童悦川、傅志明、刘国平、张晓红、马晶晶、计连刚、陈梁、楼华娟、潘华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恒立数控成立于2005年5月,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剪切、成形及周边自动化设备、自动控制软件研发、生产、销售等。截止发稿,公司总市值为2.8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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