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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中证协正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
《意见稿》强化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投资经理、证券分析、证券投资顾问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投资行为管理。通过采取提高申报频次、加强交易行为监测、纳入重点核查名单、提高检查频率等手段措施,提高投资行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稿》还对股票账户管理和投资信息申报豁免作出了规定。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证券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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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和行为管理全覆盖
据悉,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防范和打击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行业机构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持续净化行业生态,推动形成从业人员管理“严”的氛围,中证协进一步健全完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则体系,组织研究起草了《意见稿》,指导证券公司加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专业化的证券人才队伍支撑。
《意见稿》的起草遵循了一定的思路。压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责任。引导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加强交易行为监测、关键岗位人员和违规线索核查,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惩戒问责、警示教育宣导等方式,真正做到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看得清”“管得住”。
明确从业人员对本人的投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通过投资申报、审查、监测、核查、惩戒、报告、检查、培训宣导等机制,构筑从业人员“不敢、不能、不想”的违规炒股长效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提高守法合规意识,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投资行为。
要求证券公司人员管理和行为管理全覆盖。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不但包括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还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公司证券业务相关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情况的其他董事、监事,从事党务工作、辅助支持业务、综合管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含借调人员),并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要求有效覆盖投资申报、登记、审查监测、核查、处置、惩戒、报告、检查等全部流程和各个环节,做到投资行为管理全覆盖。
对违规主体进行严肃惩戒追责
《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三条,五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机制、投资申报及后续管理、自律管理、附则。
《意见稿》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基本要求、人员管理范围以及投资品种作出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秉持证券行业核心价值观,加强自身投资行为管理,并按要求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意见稿》对股票账户管理和投资信息申报豁免作出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在制度中对从业人员股票账户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证券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证券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同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证券公司可豁免从业人员申报股票账户的投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从业人员申报信息的工作量,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证券公司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测、核查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当然,《意见稿》还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为避免证券公司出现过度处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等情况,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规范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机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安全。
中证协加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自律管理,对违规主体进行严肃惩戒追责。加强监管协作,积极推动形成防范和打击违规炒股、内幕交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合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此外,《意见稿》还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规则适用问题,规则衔接、规则发布实施后的过渡期安排等事项作出规定。
责编:杨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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