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5月9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方灏、田健、刘怡、郑海英、陈守东、韩方明、金亚东、杨洪波、张义江、胡曾铮、佟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东方集团于2025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临2025-026)显示,公司于2024年3月6日使用62,89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5年3月5日到期后未归还,单次补充流动资金已超过12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392,497,794.98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18%、32.04%、49.26%、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380,123,994.79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4.39%、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独立董事金亚东,时任监事佟欣签署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监事胡曾铮签署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守东、时任独立董事韩方明、时任监事杨洪波签署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时任监事张义江签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签署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