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男子被“担保”:法院划走千万执行款 警方:银行人员伪造材料
来源:津云新闻
江苏省盐城的王恒军,发现自己成了某笔企业贷款的担保人。在被起诉后,法院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账户被划扣约1764万元执行款。
在王恒军报警后,警方立案侦查发现,担保材料系工商银行员工伪造。
提起此事,王恒军显得很无奈。因为企业被执行走千万资金,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而政府协商给的赔偿却迟迟不到位,让王恒军陷入两难境地。“他们总说缺少材料,但又不说缺什么材料。”
不知情却“被担保” 判其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4月,工行亭湖支行与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
恒达公司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王恒军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并在工商银行贷款担保核保书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当年此笔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宏华公司按约偿还此笔贷款1000万元本息。
“在当时,盐城企业到银行贷款都需要企业互保,我也是在银行的牵头下,帮宏华进行了担保贷款。”王恒军说,他一共在2012年和2013年,两次为宏华公司提供了担保。2014年1月,宏华公司再次向工商银行申请相同金额的贷款,但是王恒军在得知宏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后,明确拒绝了再继续提供担保。
王恒军介绍,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就听到消息说宏华公司资金链断裂,企业难以继续维持。所以在对方第三次贷款时,他拒绝出具股东会决议和在亭湖支行的贷款核保书上签字盖章。“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曾到企业找到我,让在核保书上签字盖章,我当时明确拒绝,随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便离开了。”王恒军说。
2016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宏华不良贷款的受让方,将宏华公司、恒达公司等单位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息。亭湖法院判令,恒达公司对宏华公司“在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到法院传票我才知道‘被担保’的事情。”王恒军说,在知道此事后,他曾找到了工行亭湖支行说明情况,他并没有向宏华公司进行担保,为何成为了担保人?该行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这里的确有问题,并保证在法院执行时,只执行宏华公司资产,不会对王恒军的资产进行执行。
得到该银行负责人的保证后,王恒军便以为此事已经了结,就没有再过多担心。2018年11月2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执2391号执行裁定书生效,恒达公司账户被划扣约1764万元执行款。
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材料 法院未查实
说好没有进行担保,对王恒军不执行,为何钱还是被法院执行走了?
2020年,王恒军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报案,指控工行亭湖支行伪造贷款材料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恒达公司报案后,据警方调查发现,担保材料系工商银行亭湖支行员工伪造的。
宏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4年1月29日,宏华公司向工商银行进行贷款,据了解是工行的工作人员将恒达公司之前为宏华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扫描,将相关材料交到省行进行审批,让宏华公司取得该份贷款。
在经过亭湖公安分局委托盐城市公安局鉴定,对涉案的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中的印章进行了印文印章鉴定。鉴定意见是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上的“江苏恒达人造皮毛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
据此,亭湖分局于2020年9月21日正式立案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将部分事实发函至亭湖区检察院、政法委及恒达公司。
该文件显示,经盐城市公安局鉴定,2014年1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中的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的印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的。经侦查,2014年的贷款,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核保书上盖章、未提交相关担保材料。2014年1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等材料系伪造形成。
经调取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全套货款资料,其中包含借款人申请贷款材料、担保人的董事会决议或担保人的股东会决议、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等材料,表明申请贷款需要上述材料,才能审核发放贷款。
2022年,亭湖区检察院对恒达毛皮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评查,评查认为:一是亭湖区法院审理中未对宏华公司、恒达公司提出的核保书为假的情况进行调查;二是文书制作不规范,亭湖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均系在案件作出判决后形成,故最终评定结果为瑕疵案件。
“缺材料 又不说缺什么” 赔偿迟迟收不到?
在确认恒达公司的确是“被担保”后,2023年,盐城市亭湖区成立了信访“揭榜挂帅”专项团队对王恒军的事情推进处理。
“区里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行相关负责人叫到一起开会,商讨解决方案。”王恒军说,他只想拿回被划走的资产,就同意了。在多次开会后,决定采用直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解决问题。
据2024年会议纪要显示,通过测算的补偿金额决定按2560万元支付。根据前期协商,工行亭湖支行在新西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中,向盐城市亭湖城市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总额9.363亿元,执行年利率5%,实际综合利率6.3%左右,其息差作为解决遗留信访问题资金来源,息差须足以覆盖问题解决所需资金。
“2560万元包含了本金1763万余元,期间部分实际损失756.39万元及律师费、评估等费用。”王恒军说,由于资金划扣和诉讼维权给恒达公司带来了很多额外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会议纪要显示,纪要形成十个工作日内,由亭湖区城投公司一次性划拨2560万元到区信访救助指定账户。在协商会后,各相关部门均签字同意,但是亭湖区相关负责人却一直没有签字,导致专题会议纪要无法正式形成,亭湖区城投公司不能划拨补偿金。
“多次找到区里的领导询问情况,但是给的答复是缺少工行的一份材料,也不说具体是什么材料。”王恒军说,他又多次找到工行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早已把材料交到了亭湖区,至于为什么不拨款,对方也不知道。
提起赔偿,王恒军显得很无奈。从达成协商到现在已经半年时间,补偿却迟迟不能到位。一边是收不到的补偿,一边是愈发艰难的经营压力,导致王恒军的公司陷入了巨大困境。“本来就是一个错案导致的,为什么现在要回我的损失那么难。”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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